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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專欄


:: 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要點

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
台(79)訓字第四五九九八號

為配合國立大專校院七十九學年度導師業務經費之增加,改善現階段導師制運作功能, 特訂定本注意要點,以期落實導師工作,提升教育品質。
各國立大專校院應自七十九學年度起遵照本注意要點,切實規劃辦理校內導師業務。
各校各系級(或科級)導師均應由專任教師或合格助教擔任之。每位導師負責輔導 學生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凡三十人以上之班級必須設置兩位導師。
每位導師輔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並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得支領導師鐘點費,按每週二小時計算, 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師發給)
各校應編列年度預算定期辦理導師研習活動,並按每位導師實際輔導學生數 編列導師輔導活動費。
為鼓勵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導師鐘點費之支領,不受專業授課時數超支鐘點之限制。
導師應依據學校特色及學生需要,訂定輔導計畫,協助學生解決困難。 以大學為例,各年級輔導計畫,請參考左列重點訂定:
一年級:認識自我、定向輔導及讀書計畫。
二年級:社團活動、輔系選擇及交友輔導。
三年級:生涯探索、專業學習及進修訂畫。
四年級:自我澄清、角色調適及生涯規劃。
本注意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照「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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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優輔導老師獎勵辦法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週89.05.18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88.10.28
申請表下載

第一條 為獎勵熱心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之教師,特訂定績優輔導老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導師、社團指﹝輔﹞導老師或其他專任老師,從事輔導工作,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被推薦為績優輔導老師。
第三條 推薦及評選標準:
(一)從事學生輔導工作三年以上,成效顯著。
(二)處理學生個案問題,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三)指﹝輔﹞導學生從事公益活動或社區服務,獲外界好評。
(四)指﹝輔﹞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成績優異。
第四條 評選方式:每學年度由各院、各學系及共同課程委員會依前條所訂標準分別推薦教師一 至二名,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推薦社團指﹝輔﹞導老師三至五名,提交由校長、 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之評審委員會評選,其名額依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 經評定績優之輔導老師,於次學年度首次導師會議,由校長公開表揚, 並頒發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正及獎牌乙面;經推薦而未入選者,則頒獎牌乙面, 以資表揚。
第六條 經評定績優之輔導老師,須間隔一年以上,始得再接受推薦。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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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890301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00322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 921023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修訂 921112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制度,協助學生適應大學生活,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分為班(組)導師、系(所)主任導師與院主任導師。班(組)導師由講師以上 專任教師兼任之,如有不足,由學務處提供具輔導專長及熱誠之兼任老師名單供各系遴選 ;系(所)主任導師及院主任導師分別由各系主任(所長)與各院院長兼任之。
第三條 院、系(所)主任導師由校長聘任之;班(組)導師由各系主任導師薦選, 或由系(所)務會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各院、系(所)應考量實際需要及系所特色,安排班(組)導師。每位班(組 )導師以輔導三十名學生為原則;研究所博、碩士班導師由系所主管或其指定 之專任老師擔任之。
第五條 本校導師制度由學生事務長襄助校長規劃、執行,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 全校性導師輔導事宜。
第六條 各院主任導師負責協調、規劃並推動所屬系(所)導師輔導工作。
第七條 系(所)主任導師職責與工作如:
(一)督導並協助本系(所)導師行導師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本系(所)導師會議。
第八條 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效能。
第九條 各班(組)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左:
(一)充分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
(二)針對學生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應體察個別差異,根據學校相關計畫, 施予適當指導,協助學生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三)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两小時為原則,應安排適當時間個別指導學生, 或辦座談會、討論會、讀書會以及其他團體活動,指導學生適應大學生活,並將實施 情形扼要記載於學生輔導資料卡。
(四)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並加強輔導。
(五)視輔導學生實際需要得移請學生事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十條 各院、系(所)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度之行政業務,包括檔案資料之管理及 導生活動經費之統一結報。
第十一條 本校導師輔導經費分為輔導費與活動費兩種:
(一)輔導費:班﹝組﹞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兩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 按每生新台幣貳百元之標準發放,做為導師之輔導津貼。

(二)活動費:
  1. 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伍拾元之標準,依學校規定檢據實報實銷。
  2. 系(所)導師會議,每學期以新台幣伍仟元為基數,每班加發參佰元,由各系(所)於年度預算編列。
第十二條 全校導師會議由學生事務處辦理,各系(所)導師會議由各系(所)辦理, 每學期各舉辦一次,各系(所)導師會議紀錄應送學生事務處存參。
第十三條 老師擔任導師工作績效,併入該年度教師成績考校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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