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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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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制度,協助學生適應大學生活,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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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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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如有不足,由學務處提供具輔導專長及熱誠之兼任老師名單供各系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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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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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主任導師由校長聘任之;班(組)導師由各系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所)務會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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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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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制度由學生事務長襄助校長規劃、執行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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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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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導師工作委員會由院長、各系(所)主任及院推薦之學生代表若干共同組成,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之,負責委員會召開、協調、規劃並推動所屬系(所)導師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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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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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導師由校長聘任之,各院、系(所)應考量實際需要及系所特色,安排班(組)導師,各班(組)導師由各系(所)經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聘任 之。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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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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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導師工作委員會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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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院導師辦法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二、 協助及督導該院各系(所)推動導生各項活動。
三、 每學期召開院導師會議,會議紀錄應送學生事務處存參。
四、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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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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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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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導師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關懷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二、關懷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聯繫與轉介。
三、定期參與導生輔導相關之專業訓練。
四、協助傳達與宣導學生相關事務。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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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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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性導師研討會由學生事務處主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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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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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得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度之行政業務,包括檔案資料之管理及導生活動費之統一結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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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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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輔導經費分為輔導費與活動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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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費:班(組)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兩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貳佰元之標準發放,做為導師之輔導津貼。
(二)活動費: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壹佰元之標準,依學校規定檢據實報實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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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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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依本校績優輔導老師獎勵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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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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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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