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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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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國立大專校院七十九學年度導師業務經費之增加,改善現階段導師制運作功能,
特訂定本注意要點,以期落實導師工作,提升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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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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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大專校院應自七十九學年度起遵照本注意要點,切實規劃辦理校內導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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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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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各系級(或科級)導師均應由專任教師或合格助教擔任之。每位導師負責輔導
學生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凡三十人以上之班級必須設置兩位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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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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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導師輔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並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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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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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得支領導師鐘點費,按每週二小時計算,
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師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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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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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編列年度預算定期辦理導師研習活動,並按每位導師實際輔導學生數
編列導師輔導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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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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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導師鐘點費之支領,不受專業授課時數超支鐘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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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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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應依據學校特色及學生需要,訂定輔導計畫,協助學生解決困難。
以大學為例,各年級輔導計畫,請參考左列重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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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認識自我、定向輔導及讀書計畫。
二年級:社團活動、輔系選擇及交友輔導。
三年級:生涯探索、專業學習及進修訂畫。
四年級:自我澄清、角色調適及生涯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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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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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照「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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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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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制度,協助學生適應大學生活,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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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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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分為班(組)導師、系(所)主任導師與院主任導師。班(組)導師由講師以上
專任教師兼任之,如有不足,由學務處提供具輔導專長及熱誠之兼任老師名單供各系遴選
;系(所)主任導師及院主任導師分別由各系主任(所長)與各院院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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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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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所)主任導師由校長聘任之;班(組)導師由各系主任導師薦選,
或由系(所)務會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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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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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應考量實際需要及系所特色,安排班(組)導師。每位班(組
)導師以輔導三十名學生為原則;研究所博、碩士班導師由系所主管或其指定
之專任老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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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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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制度由學生事務長襄助校長規劃、執行,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
全校性導師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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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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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主任導師負責協調、規劃並推動所屬系(所)導師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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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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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主任導師職責與工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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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導並協助本系(所)導師執行導師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本系(所)導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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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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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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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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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組)導師職責與工作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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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
(二)針對學生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應體察個別差異,根據學校相關計畫,
施予適當指導,協助學生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三)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两小時為原則,應安排適當時間個別指導學生,
或辦座談會、討論會、讀書會以及其他團體活動,指導學生適應大學生活,並將實施
情形扼要記載於學生輔導資料卡。
(四)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並加強輔導。
(五)視輔導學生實際需要得移請學生事務處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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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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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所)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度之行政業務,包括檔案資料之管理及
導生活動經費之統一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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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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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導師輔導經費分為輔導費與活動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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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費:班﹝組﹞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兩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
按每生新台幣貳百元之標準發放,做為導師之輔導津貼。
(二)活動費:
- 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伍拾元之標準,依學校規定檢據實報實銷。
- 系(所)導師會議,每學期以新台幣伍仟元為基數,每班加發參佰元,由各系(所)於年度預算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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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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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導師會議由學生事務處辦理,各系(所)導師會議由各系(所)辦理,
每學期各舉辦一次,各系(所)導師會議紀錄應送學生事務處存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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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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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擔任導師工作績效,併入該年度教師成績考校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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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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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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