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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專欄


:: 績優輔導老師獎勵辦法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881028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890518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930930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970320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980618
申請表下載

第一條 為獎勵熱心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績效卓著之教師,特訂定績優輔  導老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老師,從事輔導工作,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被推薦為績優輔導老師。
第三條 推薦及評選標準:
  1. 從事學生身心與生活輔導工作二年以上,成效顯著。
  2. 指(輔)導學生課外活動(含讀書會),績效卓著。
  3. 輔導學生個案問題,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
  4. 指﹝輔﹞導學生從事公益活動或社區服務,獲外界好評。
  5. 指﹝輔﹞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成績優異。
第四條 評選方式:每學年度由各學系及共同課程委員會所屬各單位,依前條所訂標準分別推薦教師一名,每增加四班得再推薦一名,最多以四名為限,經各院及共同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提交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人事室主任組成之評審委員會評選,其名額及獎金依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 經評定績優之輔導老師,於次學年度專任老師暨導師會議,由校長公開表揚,並頒發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正及獎狀乙紙;經推薦而未入選者,則頒獎狀乙紙,以資表揚。
第六條 經評定績優之輔導老師,須間隔一年以上,始得再接受推薦。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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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9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80326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80610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導師輔導制度,協助學生適應大學生活,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由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之,如有不足,由學務處提供具輔導專長及熱誠之兼任老師名單供各系遴選。
第三條 院、系(所)主任導師由校長聘任之;班(組)導師由各系主任導師薦選,或由系(所)務會議推薦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本校導師制度由學生事務長襄助校長規劃、執行並協調各院主任導師推動全校性導師輔導事宜。
第五條 各院導師工作委員會由院長、各系(所)主任及院推薦之學生代表若干共同組成,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之,負責委員會召開、協調、規劃並推動所屬系(所)導師輔導工作。
第六條 院、系(所)導師由校長聘任之,各院、系(所)應考量實際需要及系所特色,安排班(組)導師,各班(組)導師由各系(所)經院長同意後報請校長聘任 之。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
第七條 院導師工作委員會之任務:
一、 院導師辦法實施細則之訂定及修正。
二、 協助及督導該院各系(所)推動導生各項活動。
三、 每學期召開院導師會議,會議紀錄應送學生事務處存參。
四、 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八條 導師職責:
  一、主持導師時間,定期與導生聚會,關懷導生、增進師生情誼。
二、關懷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協助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聯繫與轉介。
三、定期參與導生輔導相關之專業訓練。
四、協助傳達與宣導學生相關事務。
五、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第九條 全校性導師研討會由學生事務處主辦。
第十條 各院、系(所)得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導師制度之行政業務,包括檔案資料之管理及導生活動費之統一結報等。
第十一條 本校導師輔導經費分為輔導費與活動費兩種:
(一)輔導費:班(組)導師輔導學生每週以兩小時為原則,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貳佰元之標準發放,做為導師之輔導津貼。
(二)活動費:每學期依已註冊輔導學生人數,按每生新台幣壹佰元之標準,依學校規定檢據實報實銷。
第十二條 導師輔導表現優良者應予獎,依本校績優輔導老師獎勵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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