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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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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難慰問金


::  世新大學學生急難救助辦法

本辦法經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學生急難救助表格下載

第一條 本校為幫助學生本人或其家庭遭重大變故所衍生之生計問題,使學生能安心 向學,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凡遭受左列變故,因而影響家庭生計,致無法繼續課業時,得由該系主任 、導師或輔導教官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救助: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及地震等災害,致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人喪生 或重傷害致無法負擔家計。
二、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屬因病或意外而死亡、或重傷害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
三、其他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造成家屬重大傷害。
第三條 本急難救助金每名視情節輕重補助新台幣五千至五萬元,惟同一事件不得重複申請; 每年受理申請之名額視當年度預算而定。
第四條 本急難救助金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經簽奉校長核定後,由學生向總務處 出納組立據領取。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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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八十四年一月六日
八四教總字第00二三四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九一○五○○六七八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九四○五○六七五七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部授教中(總)字第○九五○五一○九八○C號令修正
壹、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貳、適用對象:
教育工作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各級學校(含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參、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1.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3. 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肆、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1.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2.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
  3.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 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3.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逾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 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雙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教育工作人員,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伍、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陸、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申請表下載

:: 行天宮急難救助金

 

濟助對象: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而醫療費用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須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研究生、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針對病患個人之醫療費等濟助;限醫院之醫療費用,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濟助外,若有第一項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之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 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 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 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4. 必備-
  5. 轉介申請單
  6. 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7. 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8. 選項-
  9. 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10. 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11. 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診斷書、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濟助金額與致送文件: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參萬元為上限。
2.『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參萬元為上限。
3.『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5.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已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6.台北縣市以親送濟助金(具名支票)為主,外縣市開具支票(支票抬頭:受助人或照顧人名字)及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轉交,並需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附注:
行天宮急難濟助個案申請表請自行攜帶影印卡至學務處生輔組影印。
每個月10日彙辦一次(繳至學務處生輔組)


申請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