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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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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幫助學生本人或其家庭遭重大變故所衍生之生計問題,使學生能安心
向學,特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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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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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凡遭受左列變故,因而影響家庭生計,致無法繼續課業時,得由該系主任
、導師或輔導教官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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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遭天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及地震等災害,致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人喪生
或重傷害致無法負擔家計。
二、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屬因病或意外而死亡、或重傷害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
三、其他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造成家屬重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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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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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急難救助金每名視情節輕重補助新台幣五千至五萬元,惟同一事件不得重複申請;
每年受理申請之名額視當年度預算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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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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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急難救助金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經簽奉校長核定後,由學生向總務處
出納組立據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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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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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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