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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服務處;學務處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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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兵役業務


:: 兵役抽籤
  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決定服役軍種、主要兵科和入營順序;替代役體位者,則僅抽籤決定入營順序。未能到場抽籤者,得委託年滿20歲或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家屬代抽,如果未到場者,則由鄉(鎮、市、區)長或指派的代表代為抽籤。

:: 兵役緩征
  • 應受常備兵、補充兵(因家庭因素者除外)或替代役現役徵集者,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請緩徵: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申請緩徵的方式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2)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在追訴中的役男,應由本人或戶長填具緩徵申請書,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
  • 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不得緩徵:
    (1)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年齡逾33歲仍未畢業者。

:: 役男出國
  • 役男出國就學
       役男於役齡前出境,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就讀大學至24歲、碩士至27歲、博士至30歲、但大學學制逾4年者,每增加1年,就學年齡得順延1年,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或於87年6月25日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就學年齡限制同前述規定),回國停留不得逾2個月。
       但因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學校在連續假期期間等,應檢附相關證明,向 移民署申請延期出境,延期最長不得逾2個月。申請再出境,由役男持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譯本)及護照正本,逕向移民署申請。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準用前項之規定。其應檢附之文件,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役男出境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1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不得逾1年。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3個月。
    • 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20歲以上在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 移民署提出申請。)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一條 妨害兵役,依本條例治罪;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 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第四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八條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 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條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 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第十一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第十二條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 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 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 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 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 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五條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 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八條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 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 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第十九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 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條 犯第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時,應發還其合法受益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第二十二條 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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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兵役替代役
  • 替代役徵集事項
    1.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1年10個月,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 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者,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至第十四條規定為準。
    2.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2年2個月,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 申請書。
      • 調查審查表。
      • 自傳。
      • 理由書。
      • 切結書。
      •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3.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 家屬均屬60歲以上、18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且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 家屬均屬70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者。
    4.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 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 一般替代役:
           (1)警察役。
           (2)消防役。
           (3)社會役。
           (4)環保役。
           (5)醫療役。
           (6)教育服務役。
           (7)農業服務役。
           (8)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 研發替代役:

      •役期:
        1.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2年。
        2.替代役體位甲等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10個月。
        3.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10個月。

      •提前退役:行政院核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官兵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不分役別一律提前10個月退役。
        註:本案如有變更,請上役政署網站瀏覽最新消息。

    5. 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申請期間(每年4月第1個上班日開始受理,為期10個工作天)未接獲徵集令者,得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並於申請期間持身分證、私章及相關專長、學經歷等證明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服 一般替代役。
      • 研發替代役:請參考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http://rdss.nca.gvo.tw。
    6. 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優先甄試之條件及順序?
      • 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 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 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7. 一般替代役申請之限制?
      • 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不得申請;但緩徵原因於申請之年消滅者,可於當年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備預備軍、士官資格,不得申請;但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不得申請之限制。
      •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8.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抽籤中籤(核定)後,因補修、延修學分未能畢業,致無法服役者,如何處理?
         於申請規定緩徵原因消滅期限前未畢業,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畢業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再依意願申請。
    9. 役男經申請並錄取服一般替代役,若因繼續就學,無法入營服替代役者,如何處理?
         廢止取消當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得依意願再申請。
    10. 役男於抽籤或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前撤回,可否再次申請?
         常備役體位役男於未接獲常備兵徵集令前可再申請。
    11. 役男經申請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可否放棄?
         常備役體位役男可於接獲替代役徵集令前,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且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並即徵集服常備兵役。
    12. 替代役役男因故無法於應徵梯次日期入營,可否辦理延期入營?
         若符合徵兵規則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定原因之一者可延徵至核定日期。
    13.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分發?
      •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證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證照或具備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以申請核定之役別徵服替代役。
      • 一般資格申請及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男,於入營後依梯次役別需求,結合役男意願及其民間、教育專長辦理甄選分發,如參加役別甄選役男超額時,以抽籤決定;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需求不足數之抽籤。
      •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社會服務類之役別為原則。
      • 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以分發戶籍地服役為原則。
    14.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何時得退役返鄉?
      • 基於返鄉行程及安全考量,屆退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12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若役男服役或設籍於外(離)島或偏遠地區,需用機關考量交通工具或路程等因素,得視實際需要再酌許提前,惟至多以1日為限。
      • 役期屆滿當日適逢例假日時,得提前於例假日前1日中午12時後離開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