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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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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相關科室:四科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六四一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十條

第一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 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 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三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 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第四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院校比照師範 校院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
第六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期 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七條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第八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于減免, 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九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 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巳享受優待之費用 ,不得重複請領。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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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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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費辦法

相關科室:四科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

教育部台(88)參字第八八0九八四六一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三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第四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補給證 (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並填具申請印領表 (如附件)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六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施辦法。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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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殘障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就學(減免)學雜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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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相關科室:四科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參字第八八○九二五五九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予以減免: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三條列舉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女。
三、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不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減免,其標準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2. 中度身心障礙: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3. 輕度身心障礙: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第四條 本辦法之減免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 之學分費。
就讀大專校院各類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比照各大專校院日間部所繳交之學雜費 數額減免。
第五條 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 由各校逕予減免;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教育部補 助之。
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由學校自行審查其資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 一式兩分,一分留存校內,另一分備文掣據,於每年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函報教育部請 撥補助經費。
第七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 ,不得重覆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第九條 就讀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 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前項國民中、小學屬國立者,其減免依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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