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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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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宿舍


:: 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校為輔導住宿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與品德,培養自治與群體合作精神,提昇住宿生活品質,維護宿舍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策劃並督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 住宿生之生活輔導及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 訂定宿舍安全計劃,處理緊急或偶發事件。
(三) 輔導住宿生成立自治會。
(四) 每學期召開自治幹部會議,加強溝通互動。
第三條 宿舍各項設備之規劃、修繕、保養、改良、更新、水電用品安全檢修由總務處負責。
第四條 為培養學生之自治自重自愛精神,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住宿學生建立自治會組織。
  (一) 學生宿舍自治會視實際需要設置自治幹部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總住宿生5﹪。
(二)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於自治會議時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
(三)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若違反宿舍規定,遭退宿或不適任時,經自治會幹部開會決議,得重新改選並取消已優先分配之住宿資格。
(四) 學生宿舍各項管理輔導措施,由宿舍管理員及學生自治幹部協同執行之。
第五條 住宿生應於每學期規定報到日期內,攜帶身分證及住宿繳費單據,至宿舍管理室辦理進住手續,未按時報到者視為放棄,取消床位不得異議。
第六條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宿舍設備、公物應愛惜使用,全體住宿生均負共同維護之責。並就使用設備清單上之各項物品逐一核對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扣賠、核退保證金之依據。
第七條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應告知家長並依規定完成外宿登記手續。
第八條 凡患有傳染病及精神方面疾病,而有影響其他住宿生之虞,或經醫院(師)診斷不宜繼續住宿時,學校得要求退宿。
第九條 住宿生之繳、退(費)宿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住宿繳費:住宿生均須完成住宿費及保證金繳交手續,始得進住。
1.住宿費繳交標準如下:
(1)校內宿舍:
甲.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進住宿舍者,繳交全額住宿費。
乙.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費。
丙.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二,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2)校外宿舍:
甲.得依申請獲准進住日期逐月扣減租費。
乙.當月10日前進住者,全額收費;11日至25日進住者,減收當月1/2租費;26日以後進住者,當月租費不計。
(二)學生住宿費(保證金)退費:
1.住宿生申請因退學、休學、轉學辦理退宿,應在離開宿舍前五日內辦妥手續,並依下列標準,至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部份住宿費:
2.開學日起三日內申請退宿者,退全額住宿費。
3.開學三日後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一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二住宿費。
4.學期屆滿三分之一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二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一住宿費。
5.學期已屆滿三分之二始申請者,不予退費。
(三)學期中無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宿。因故退宿者,需申請並於核准日起五日內搬清私有物品。住宿期滿三日內,將私有物品搬離,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清潔人員依規處理,不得異議。
(四)嚴重違反住宿相關規定,遭勒令退宿者,住宿費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五)中途未經核准退宿者,不得要求退費與退還保證金,且不得再次申請學校宿舍。
(六)合於退宿者,經家長同意並填寫退宿申請單,奉核准日起五日內完成繳還公物等退宿手續。
(七)退宿時應確實清點公物,皆無損壞時,保證金將於學年結束後全額無息退還;如有損壞情形或應繳而未繳清之金額者,應由宿舍管理人員簽報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與繳清,逾期不賠者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款項函告家長理賠。
   
第二章 第一、二宿舍(校內)輔導與管理
   
第十條 學生宿舍之申請與分配:
  (一) 第一宿舍計342床(女生)、第二宿舍計134床(男生),以總床位數之80%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 %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述申請如超過床位數時,以抽籤決定。
(二) 大一新生申請住宿優先次序,依下列順位定之: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參加抽籤。但依肢障程度之不同,分配身心障礙寢室,不足時,情況較輕者則分配一般寢室。
2.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免參加抽籤,依「世新大學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申請要點」辦理。
3.隻身在台之海外僑生及外籍生,免參加抽籤。
4.領有重大傷病卡或特殊疾病,不適合單獨在外居住者,由學務處評估病情,以決定是否需參加抽籤。
5.設籍滿三個月以上住新竹(含)以南、宜蘭、花東、外島地區學生。
6.其他地區之新生及其他年級學生僅可在有空床位時登記候補,唯仍以具前述第一項條件之所有學生優先遞補。
(三) 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在規定之期限內,以郵寄提出申請。在校生之申請以學校學生為限,於第二學期中公告後依規定向宿舍管理員登記申請次學年繼續住宿,惟曾於學期中自動退宿或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次申請住宿。
(四) 住宿生寢室編排以系為單位,以利輔導與課業切磋。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五) 申請核准住宿學生住宿權為一學年,惟寒、暑假需配合學校活動與研習,宿舍淨空。
第十一條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一學期內經查獲不假外宿達五次者,不得申請次一學期住宿。
第十二條 宿舍公物自然損壞,由使用人或室(樓)長,至管理室填寫修繕登記簿,再由管理員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修理;如屬人為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壞,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公用物品則由共同使用人分攤賠償。
第十三條 宿舍公共環境之打掃及垃圾處理由宿舍工友為之,各寢室內之整潔由各住宿生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住宿生內務與整潔由管理員與學生自治會幹部每月做不定期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申請住宿之參考。
第十五條 非住宿人員欲進入學生宿舍,應先行至宿舍管理室,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異性並需穿著宿舍背心,始可進入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六條 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凡住宿生,均有參加每學期初(末)住宿生座談會及各類防災演練之義務。
(二) 不得留宿任何其他非住宿人員,違者勒令退宿。
(三) 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
(四) 如有訪客到訪,應於會客應辦妥手續後,於一樓交誼廳行之。
(五) 為用電安全,不得私接電線或增設電源,不使用經核定(收音機、電腦)外之電器,吹風機應在浴室或整容間插座使用。
(六) 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七) 宿舍內禁養寵物。
(八) 不得在宿舍內外鬥毆、酗酒、賭博及抽菸。
(九) 宿舍內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睡眠及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十) 不得私自引進商人到宿舍推銷物品。
(十一)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亦不得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
凡違反上開各款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申誡、記過或退宿處分。另對確遵規定,表現優異之住宿生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三章 第三宿舍(校外)輔導與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宿舍之申請與分配:
  (一) 第三宿舍女生計160床、男生計54床,以總床位數之80 %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 %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述申請如超過床位數時,以抽籤決定。
(二) 除台北縣、市以外地區之大學部學生皆可參加抽籤,惟曾於學期中自動退宿或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次申請住宿。
(三) 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於規定之期限內,以網路提出申請。
(四) 住宿生寢室編排由生輔組抽籤安排,因個人需求互換床位者,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報備核准後更換。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五) 申請核准住宿學生住宿權為一學年,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十八條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一學期內經查獲不假外宿達五次者,不得申請次一學期住宿。
第十九條 宿舍公物自然損壞,由使用人或樓(室)長,至管理室填寫修繕登記簿,由管理室派員維修;如屬人為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壞,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公用物品則由共同使用人分攤賠償。
第二十條 宿舍公共環境之打掃及垃圾處理由清潔人員(工讀生)為之,各寢室內之整潔由各住宿生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住宿生內務與整潔由管理員與學生自治會幹部每月做不定期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申請住宿之參考。
第二十二條 維修人員需進入樓層房間時需由管理人員引導並需穿著宿舍背心,始可進入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三條 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凡住宿生,均有參加每學期初(末)住宿生座談會及各類防災演練之義務。
(二) 不得留宿任何其他非住宿人員,違者勒令退宿。
(三) 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
(四) 如有訪客到訪,應於會客應辦妥手續後,於二樓交誼廳行之。
(五) 為用電安全,不得私接電線或增設電源。
(六) 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七) 宿舍內禁養寵物。
(八) 不得在宿舍內外鬥毆、酗酒、賭博及抽菸。
(九) 宿舍內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睡眠及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十) 不得私自引進商人到宿舍推銷物品。
(十一)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亦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及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
凡違反上開各款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申誡、記過或退宿處分。另對確遵規定,表現優異之住宿生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為提昇住宿生活品質及安全,住宿生除遵守本辦法外,另應遵守學生宿舍自治會依程序訂定之生活公約,唯其內容不得與本辦法抵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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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新大學九十八學年度新生申請校外第三宿舍「世新學舍」須知
世新大學九十八學年度新生申請校外第三宿舍「世新學舍」須知
一、本校校內第一、二宿舍申請,請詳閱「選課手冊」P.57~58。
二、本校校外第三宿舍「世新學舍」申請,請詳閱「選課手冊」P.59~60。
(因抽籤及公告時間有更動,請詳閱以下說明)
三、校外第三宿舍「世新學舍」除台北縣、市以外,增加桃園、基隆地區大 
學部學生皆可參加抽籤,相關資料已隨新生資料袋寄送。簡要說明如後顯示。
相關連結
「世新學舍」簡介
世新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世新學舍」生活公約
(皆可逕行點閱連結)
世新大學九十八學年度新生申請第三宿舍「世新學舍」簡要說明
一、本校除校內宿舍476個床位外,為增加大一新生住宿名額,特於97年8月初包租世欣不動產租賃管理有限公司之改建宿舍「世新學舍」(簡介如相關連結),供學生申請。欲申請者,請詳閱選課手冊說明,並完成上網填寫相關資料。

二、申請資格:
(一) 本校學生宿舍之分配,以總床位數之80%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列申請數如超過床位數,均以抽籤決定)。  
(二) 除台北縣、市以外,含桃園、基隆地區大學部學生皆可參加抽籤。
(三) 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於規定之期限內,以網路提出申請。中籤者住宿權為一學年(上、下學期),中途不得無故退宿。擔任幹部及20%舊生名額者    ,依規定次學年得繼續住宿。
(四) 因格局不盡相同,為求公平起見,住宿生寢室編排由生輔組抽籤安排(全程錄影公告於生輔組網站),如放棄者請於公告後三日內(即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點前)提出,以利進行補位;反之則視為同意住宿之相關安排,需依規定繳費。
(五) 第一階段補位時間:98年8月27日上午10時。
    (由登記名單未中簽者再次進行抽籤,抽出不分房型補位籤20名)
    第二階段補位時間:98年9月1日上午10時。
    (直接至生輔組進行登記,逾時不候,現場抽籤即時確定)
(六) 凡住宿生均應遵守「世新學舍」生活公約世新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皆可逕行點閱連結)

三、上網申請注意事項:
(一) 住宿申請上網登錄時間:98年8月17日上午10時起至98年8月19日
    下午3時截止。
(二) 第一階段補位(98年8月27日)生輔組將從將從登記名單內,另抽出不分房型補位籤20名,視缺位狀況通知補位,補位優先順序,依籤號號次由小到大順序,由行政人員電話通知遞補。第二階段補位(98年9月1日)當天上午十時直接至生輔組不分房型登記,並由參與後補者抽出中籤者,即時確定床位。
(三) 確定住宿名單於98年8月21日18時起於網路開放查詢,公告於生輔組網頁。
(四) 住宿時間:
    本梯次為大一新生及大二以上舊生辦理住宿報到進住宿舍。
(五) 報到地點:世新大學第三宿舍(台北縣新店市順安街20號,大坪林捷運站4號出口)
(六) 房間均有獨立衛浴設備,房間基本配備:上下舖床架、書桌椅、書櫃、 壁扇、冰箱、分離式冷氣、衣櫥、儲電式電熱水器,各樓層設飲水機一台。其餘用品視個人需求自備,如床墊、棉被、盥洗用具等。

備註:
    本校98學年度學生第三宿舍,總分配床位數為154床,其中80%(123床)供大一新生申請,20%(31床)供大學部大二以上學生申請。現已有大二以上學生申請30床,尚有男生床位數四人房30床、六人房6床;女生床位數二人房12床、四人房76床,共計124床,提供98學年度大學部一年級新生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