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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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校為輔導住宿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與品德,培養自治與群體合作精神,提昇住宿生活品質,維護宿舍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策劃並督導執行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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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宿生之生活輔導及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 訂定宿舍安全計劃,處理緊急或偶發事件。
(三) 輔導住宿生成立自治會。
(四) 每學期召開自治幹部會議,加強溝通互動。 |
| 第三條 |
宿舍各項設備之規劃、修繕、保養、改良、更新、水電用品安全檢修由總務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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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為培養學生之自治自重自愛精神,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住宿學生建立自治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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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宿舍自治會視實際需要設置自治幹部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總住宿生5﹪。
(二)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於自治會議時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
(三) 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若違反宿舍規定,遭退宿或不適任時,經自治會幹部開會決議,得重新改選並取消已優先分配之住宿資格。
(四) 學生宿舍各項管理輔導措施,由宿舍管理員及學生自治幹部協同執行之。 |
| 第五條 |
住宿生應於每學期規定報到日期內,攜帶身分證及住宿繳費單據,至宿舍管理室辦理進住手續,未按時報到者視為放棄,取消床位不得異議。 |
| 第六條 |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宿舍設備、公物應愛惜使用,全體住宿生均負共同維護之責。並就使用設備清單上之各項物品逐一核對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扣賠、核退保證金之依據。 |
| 第七條 |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應告知家長並依規定完成外宿登記手續。 |
| 第八條 |
凡患有傳染病及精神方面疾病,而有影響其他住宿生之虞,或經醫院(師)診斷不宜繼續住宿時,學校得要求退宿。 |
| 第九條 |
住宿生之繳、退(費)宿相關規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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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住宿繳費:住宿生均須完成住宿費及保證金繳交手續,始得進住。
1.住宿費繳交標準如下:
(1)校內宿舍:
甲.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進住宿舍者,繳交全額住宿費。
乙.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費。
丙.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二,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2)校外宿舍:
甲.得依申請獲准進住日期逐月扣減租費。
乙.當月10日前進住者,全額收費;11日至25日進住者,減收當月1/2租費;26日以後進住者,當月租費不計。
(二)學生住宿費(保證金)退費:
1.住宿生申請因退學、休學、轉學辦理退宿,應在離開宿舍前五日內辦妥手續,並依下列標準,至總務處出納組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部份住宿費:
2.開學日起三日內申請退宿者,退全額住宿費。
3.開學三日後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一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二住宿費。
4.學期屆滿三分之一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二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一住宿費。
5.學期已屆滿三分之二始申請者,不予退費。
(三)學期中無特殊原因不得中途退宿。因故退宿者,需申請並於核准日起五日內搬清私有物品。住宿期滿三日內,將私有物品搬離,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清潔人員依規處理,不得異議。
(四)嚴重違反住宿相關規定,遭勒令退宿者,住宿費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五)中途未經核准退宿者,不得要求退費與退還保證金,且不得再次申請學校宿舍。
(六)合於退宿者,經家長同意並填寫退宿申請單,奉核准日起五日內完成繳還公物等退宿手續。
(七)退宿時應確實清點公物,皆無損壞時,保證金將於學年結束後全額無息退還;如有損壞情形或應繳而未繳清之金額者,應由宿舍管理人員簽報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與繳清,逾期不賠者由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款項函告家長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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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第一、二宿舍(校內)輔導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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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學生宿舍之申請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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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宿舍計342床(女生)、第二宿舍計134床(男生),以總床位數之80%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 %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述申請如超過床位數時,以抽籤決定。
(二) 大一新生申請住宿優先次序,依下列順位定之: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參加抽籤。但依肢障程度之不同,分配身心障礙寢室,不足時,情況較輕者則分配一般寢室。
2.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免參加抽籤,依「世新大學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申請要點」辦理。
3.隻身在台之海外僑生及外籍生,免參加抽籤。
4.領有重大傷病卡或特殊疾病,不適合單獨在外居住者,由學務處評估病情,以決定是否需參加抽籤。
5.設籍滿三個月以上住新竹(含)以南、宜蘭、花東、外島地區學生。
6.其他地區之新生及其他年級學生僅可在有空床位時登記候補,唯仍以具前述第一項條件之所有學生優先遞補。
(三) 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在規定之期限內,以郵寄提出申請。在校生之申請以學校學生為限,於第二學期中公告後依規定向宿舍管理員登記申請次學年繼續住宿,惟曾於學期中自動退宿或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次申請住宿。
(四) 住宿生寢室編排以系為單位,以利輔導與課業切磋。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五) 申請核准住宿學生住宿權為一學年,惟寒、暑假需配合學校活動與研習,宿舍淨空。 |
| 第十一條 |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一學期內經查獲不假外宿達五次者,不得申請次一學期住宿。 |
| 第十二條 |
宿舍公物自然損壞,由使用人或室(樓)長,至管理室填寫修繕登記簿,再由管理員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修理;如屬人為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壞,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公用物品則由共同使用人分攤賠償。 |
| 第十三條 |
宿舍公共環境之打掃及垃圾處理由宿舍工友為之,各寢室內之整潔由各住宿生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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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住宿生內務與整潔由管理員與學生自治會幹部每月做不定期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申請住宿之參考。 |
| 第十五條 |
非住宿人員欲進入學生宿舍,應先行至宿舍管理室,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異性並需穿著宿舍背心,始可進入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
| 第十六條 |
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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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住宿生,均有參加每學期初(末)住宿生座談會及各類防災演練之義務。
(二) 不得留宿任何其他非住宿人員,違者勒令退宿。
(三) 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
(四) 如有訪客到訪,應於會客應辦妥手續後,於一樓交誼廳行之。
(五) 為用電安全,不得私接電線或增設電源,不使用經核定(收音機、電腦)外之電器,吹風機應在浴室或整容間插座使用。
(六) 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七) 宿舍內禁養寵物。
(八) 不得在宿舍內外鬥毆、酗酒、賭博及抽菸。
(九) 宿舍內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睡眠及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十) 不得私自引進商人到宿舍推銷物品。
(十一)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亦不得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
凡違反上開各款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申誡、記過或退宿處分。另對確遵規定,表現優異之住宿生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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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三宿舍(校外)輔導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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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學生宿舍之申請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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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宿舍女生計160床、男生計54床,以總床位數之80 %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 %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述申請如超過床位數時,以抽籤決定。
(二) 除台北縣、市以外地區之大學部學生皆可參加抽籤,惟曾於學期中自動退宿或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次申請住宿。
(三) 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於規定之期限內,以網路提出申請。
(四) 住宿生寢室編排由生輔組抽籤安排,因個人需求互換床位者,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報備核准後更換。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五) 申請核准住宿學生住宿權為一學年,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二十八日。 |
| 第十八條 |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一學期內經查獲不假外宿達五次者,不得申請次一學期住宿。 |
| 第十九條 |
宿舍公物自然損壞,由使用人或樓(室)長,至管理室填寫修繕登記簿,由管理室派員維修;如屬人為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壞,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公用物品則由共同使用人分攤賠償。 |
| 第二十條 |
宿舍公共環境之打掃及垃圾處理由清潔人員(工讀生)為之,各寢室內之整潔由各住宿生自行負責。 |
| 第二十一條 |
住宿生內務與整潔由管理員與學生自治會幹部每月做不定期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申請住宿之參考。 |
| 第二十二條 |
維修人員需進入樓層房間時需由管理人員引導並需穿著宿舍背心,始可進入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
| 第二十三條 |
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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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住宿生,均有參加每學期初(末)住宿生座談會及各類防災演練之義務。
(二) 不得留宿任何其他非住宿人員,違者勒令退宿。
(三) 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
(四) 如有訪客到訪,應於會客應辦妥手續後,於二樓交誼廳行之。
(五) 為用電安全,不得私接電線或增設電源。
(六) 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七) 宿舍內禁養寵物。
(八) 不得在宿舍內外鬥毆、酗酒、賭博及抽菸。
(九) 宿舍內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睡眠及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十) 不得私自引進商人到宿舍推銷物品。
(十一)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亦不得有違反智慧財產權及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
凡違反上開各款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申誡、記過或退宿處分。另對確遵規定,表現優異之住宿生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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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附則 |
| 第二十四條 |
為提昇住宿生活品質及安全,住宿生除遵守本辦法外,另應遵守學生宿舍自治會依程序訂定之生活公約,唯其內容不得與本辦法抵觸。 |
| 第二十五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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