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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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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宿舍


:: 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本校為輔導住宿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與品德,培養自治與群體合作精神,提昇住宿生活品質,維護宿舍安全與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本校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處理之。
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宿舍之輔導與管理,策劃並督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住宿生之生活輔導及安全維護等事宜。
二、訂定宿舍安全計劃,處理緊急或偶發事件。
三、保管並編列預算維修宿舍各項設備。
四、督導工友執行清潔工作。
五、輔導住宿生成立自治會。
六、每學期召開自治幹部會議,加強溝通互動。
宿舍各項設備之規劃、修繕、保養、改良、更新、水電用品安全檢修、住宿收費等事宜,由總務處負責。
為培養學生之自治自重自愛精神,學生事務處應輔導住宿學生建立自治會組織。
一、學生宿舍自治會視實際需要設置自治幹部若干名,名額不得超過總住宿生5﹪,於自治會議時選舉產生。任期一學年。
二、學生宿舍自治會幹部若違反宿舍規定,遭退宿或不適任時,經自治會幹部開會決議,得重新改選並取消已優先分配之住宿資格。
學生宿舍各項管理輔導措施,由宿舍管理員及學生自治
幹部協同執行之。
學生宿舍之申請與分配:
一、本校學生宿舍之分配,以總床位數之80%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供全校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列申請數如超過床位數,均以抽籤決定)。

二、大一新生申請住宿優先次序,依下列順位定之: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免參加抽籤(依肢障程度之不同,先分配身心障礙寢室,不足時,情況較輕者分配一般寢室)。
(二)隻身在台之海外僑生及外籍生,免參加抽籤。
(三)領有重大傷病卡或特殊疾病,不適合單獨在外居住者(由學務處評估病情,以決定是否參加抽籤)。
(四)設籍滿三個月以上住新竹(含)以南、宜蘭、花東、外島地區學生。
(五)其他地區之新生及其他年級學生僅可在有空床位時登記候補,唯仍以具前述第一項條件之所有學生優先遞補。

三、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之 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在規定之期限內,以郵寄提出申請。在校生之申請以學校學生為限,於第二學期中公告後依規定向宿舍管理員登記申請次學年繼續住宿。

四、住宿生寢室編排以系為單位,以利輔導與課業切磋。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學期中自動退宿或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
?住宿生應於每學期規定報到日期內,攜帶身分證及住宿繳費單據,至宿舍管理室辦理進住手續,未按時報到者取消床位,不得異議。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宿舍設備、公物應愛惜使用,全體住宿生均負共同維護之責。並就使用設備清單上之各項物品逐一核對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扣賠、核退保證金之依據。
十一 住宿生在非假日外宿,應依規定完成外宿登記手續,並告知室友及家長,凡一學期內經查獲不假外宿達五次者,不得申請次一學期住宿。
十二 凡患有傳染病及精神方面疾病,而有影響其他住宿生之虞,或經醫院(師)診斷不宜繼續住宿時,學校得要求退宿。
十三 住宿生之退宿相關規定如下:
住宿生之退宿相關規定如下:
一、住宿生申請退宿,應在離開宿舍前五日內辦妥手續,始可依下列標準,向總務處出納組申請退還部份住宿費:
(一)開學日起三日內申請退宿者,退全額住宿費。
(二)開學三日後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一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二住宿費。
(三)學期屆滿三分之一至學期未滿三分之二期間內申請者,退三分之一住宿費。
(四)學期已屆滿三分之二始申請者,不退費。

二、學期中因故退宿者,於核准日起5日內搬清私有物品。期末退宿時應於期末考結束日起算3日內,將私有物品搬離,逾期未處理者視為廢棄物,由清潔人員依規處理,不得異議。
十四 宿舍公物自然損壞,由使用人或室(樓)長,至管理室填寫修繕登記簿,再由管理員通知總務處事務組修理;如屬人為使用不當所造成損壞,應由使用人負責賠償,公用物品則由共同使用人分攤賠償。
十五 宿舍公共環境之打掃及垃圾處理由宿舍工友為之,各寢室內之整潔由各住宿生自行負責。
十六 住宿生內務與整潔由管理員與學生自治會幹部每月做不定期檢查,結果列為輔導改進與下學期繼續申請住宿之參考。
十七 非住宿人員欲進入學生宿舍,應先行至宿舍管理室,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登記,異性並需穿著宿舍背心,始可進入宿舍及寢室進行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業務。
十八 住宿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凡住宿生,均有參加每學期初(末)住宿生座談會及各類防災演練之義務。
二、不得留宿任何其他非住宿人員,違者勒令退宿。
三、不得邀約異性同學,或非住宿生進入寢室(會客應辦妥手續在一樓交誼廳行之)。
四、為用電安全,不得私接電線或增設電源,不使用經核定(收音機、電腦)外之電器,吹風機應在浴室或整容間插座使用。
五、不得在宿舍內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六、宿舍內禁養寵物。
七、不得在宿舍內外鬥毆、酗酒、賭博及抽菸。
八、宿舍內不得有干擾他人生活、秩序或妨礙睡眠及安寧之活動或行為。
九、不得私自引進商人到宿舍推銷物品。
十、不得在宿舍內架設未經核准之電腦伺服器,亦不得有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

凡違反上開各款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輕重,建議給予申誡、記過或退宿處分。另對確遵規定,表現優異之住宿生則給予適當之獎勵。
十九 為提昇住宿生活品質,住宿生除遵守本辦法外,學生宿舍自治會得依程序自訂生活公約,全體住宿生應共同遵守,唯其內容不得與本辦法抵觸。
二十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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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九十七學年度新生申請校外第三宿舍「世新學舍」須知

     

世新大學九十七學年度新生申請第三宿舍「世新學舍」簡要說明
一、本校除校內宿舍476個床位外,為增加大一新生住宿名額,特於97年8月初包租世欣不動產租賃管理有限公司之改建宿舍「世新學舍」(簡介如附件),供學生申請。因電腦作業系統建置不及,無法與校內宿舍同步上網進行電腦抽籤,將採人工作業。欲申請者,請詳閱並確實填寫參加世新大學校外宿舍「世新學舍」抽籤申請書(如附件),填妥之申請書(共兩聯)請於98.08.17前寄回參加抽籤。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學生宿舍之分配,以總床位數之80%提供大一新生住宿,另20%供大學部其他年級學生申請(上列申請數如超過床位數,均以抽籤決定)。
(二)、除台北縣、市以外,含桃園、基隆地區大學部學生皆可參加抽籤。
(三)、每學年度開始前,合乎前項之大一新生,可在收到學生事務處所寄發之住宿申請書後,在規定之期限內,寄回申請書。在校生之申請以學校學生為限,中籤者住宿權為一學年(上、下學期),於第二學期中公告後,依規定次學年繼續住宿。
(四)、住宿生寢室編排由「生輔組」抽籤安排,因個人需求互換床位者,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報備核准後,始得更換。床位經編定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請求或私自調換,違者依校規議處。
(五)世新大學「世新學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三、抽籤時間與地點:
(一)97年8月21日下午3點整,假舍我樓R101教室舉行人工抽籤作業,全程攝影並公告於生輔組網頁。
(二)未中籤者,生輔組另抽出不分房型補位籤20名,視缺位狀況通知補位,補位優先順序,依籤號號次由小到大順序,由行政人員通知遞補。
(三)確定住宿名單於97年8月22日17:00時前公告於生輔組網頁。

四、重要說明:
(一)因本校97年8月才完成包租世欣不動產租賃管理有限公司之改建宿舍「世新學舍」之相關事務,為確保該公司於7月前預約出租床位人數60人之權益,餘二人房女生8床(人);四人房女生108床(人)、男生32床(人);六人房男生6床(人)共計154床(人)。本(97)學年度新生,無法完全滿足與原規劃保障新生80%之床位數171床(人),懇請見諒!
(二)原世新大學第三校外宿舍「世新學苑」,於97年8月7日會議通過正名為「世新學舍」,相關資料將依程序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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