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
世新大學學生安全表
| 單位 |
電話 |
| 世新大學軍訓室 |
2236-7935,2236-8225,轉286~287 |
| 文山一分局 |
2939-5734 |
| 復興派出所 |
2236-7140 |
| 木新派出所 |
2937-2488 |
| 木柵派出所 |
2939-3608 |
| 文山二分局 |
2931-3834 |
| 景美派出所 |
2931-3459 |
| 萬盛派出所 |
2931-2502 |
| 萬隆派出所 |
2931-3842 |
| 新店分局 |
2911-1170 |
| 江陵派出所 |
2911-1655 |
世新大學各學年度學生交通事故統計表
| 學年度 |
死亡 |
重傷 |
輕傷 |
其他 |
合計 |
備註 |
| 89學年第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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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學年第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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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學年第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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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學年第二學期 |
0 |
4 |
12 |
4 |
20 |
本學期冒用停車證件;以糾紛調解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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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學年第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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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學年第二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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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提供/張金寧教官 |
文山區拖吊場資料
| 行政區 |
名稱 |
地址 |
電話 |
| 文山區 |
萬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興隆保管場 |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1段191號 |
080-011161
02-29311161 |
本校機車停車注意事項
| 1 |
本校前後大門機車停車格不足,請同學儘量利用大眾運輸系統通學。 |
| 2 |
本校校內機車停車位一學期收費1000元,請到總務處辦理。 |
| 3 |
請同學勿將機車停至附近居民住家門口。 |
交通安全宣導圖片及問答集
如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 一、 |
輕微事故、人員無重大傷亡 |
| |
一般人常願息事寧人自行和解、不報警處理,但事後往往有一方反悔而不認帳或保險公司會以無警方處
理記錄資料不願負責理賠,因此最好還是報警處理,因為即使雙方同意和解,不須警方作筆錄及現場圖
,警方會讓雙方簽息事記錄表(記錄當事者一方願賠償對方,不須警方處理),更切記勿以擦撞小事或
認為錯不在己,揚長而去,很有可能被對方向警方告你肇事逃逸,那事情就大條啦! |
| 二、 |
人車有損傷之交通事故 |
| |
如遇此衰運,切記保持鎮定,立即查看傷者情況並想盡一切方法報警,救人第一!很多寶貴生命就是因
延誤送醫而斷送!立即打開警示燈或放置警告三角標誌或其他能提高後方來車注意的警告標誌,如果在
高速公路,則千萬不要停留在路肩!性命是自己的。如果須移動肇事車輛時(萬一傷者須立即送醫,而
車輛尚可行駛)應向警方報備並將車輛及傷者(如行人被撞擊地點)位置標記,以免事後鑑定肇責上有
所爭議,影響個人權益,切記!切記! |
| 三、 |
肇事後幾件該注意的事
| A. |
盡可能尋找證人(附近商店、路人、公車上乘客、義交等等)並請他們配合警方作筆錄,這年頭好人
還是不少! |
| B. |
最好平時車上準備一具簡單相機,可在警方到場前將現場狀況及重要跡證拍攝(如肇事後雙方位置、
車損部位、刮地痕及煞車痕、碎片落土地點、傷者倒地處、其他有關事項等),以上工作對警方蒐證參
考及保險公司理賠有莫大助益! |
| C. |
警方到場詢問肇事原因製作筆錄時要誠懇據實回答,因為他們是專業的,騙不過的!但筆錄一定要看
清楚才簽名,有疑問一定要問清楚講明白,不要黑白簽,事後再否認喊冤是無濟於事的! |
| D. |
對於傷亡者應先不要計較是誰對錯,最好先以誠懇態度去慰問,如此較會易圓滿達成和解,據了解,
法官量刑時很注意肇事者事後態度,明白了嗎? |
|
車輛肇事種類
| 一、 |
一般市區交通事故
由各該地區警察單位負責處理(台北市為交通警察大隊)。 |
| 二、 |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由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
| 三、 |
平交道交通事故
由管理該鐵路之警察單位與地方警察機關會同處理,如與鐵路行車無關亦未設置鐵路警察管理者,由地
區警方處理。 |
| 四、 |
軍車交通事故
由憲兵機關與警方處理,如無憲兵機關,則由警方處理後,再移送憲兵機關。 |
| 五、 |
外國人交通事故
由警方交通、外事、刑事警察處理。 |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
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府法三字第八七○六一四七八○○號令修正公佈:
| 第一條 |
台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以健全鑑定度,提高鑑定品質,特定訂本辦法。 |
| 第二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台北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機關)為之。 |
| 第三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費新台幣三千元。 |
| 第四條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應隨按繳納,除誤繳或鑑定機關不受理或無法處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 第五條 |
鑑定機關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訂程序解繳市庫。 |
| 第六條 |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
請問有那些相關法規依據?
| 1.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2.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 3.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 4.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交通法規等。 |
| 5.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 6. |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 |
對「違規告發單」內容不服,如何辦理?
當事人對所告發內容有異議時,應向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對不服民、刑事判決,如何辦理?
| 1. |
向當地上級法院上訴。 |
| 2. |
如有疑問可洽詢當地法院,或具法學常識者指導辦理。
|
| 一、 |
民事和解如何解決?
| 1. |
自行協調: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見證立和解書辦理。 |
| 2. |
調解委員會: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解決。 |
| 3. |
法院處理:民事訴訟、洽法院處理。 |
|
發生行車事故如何處理?
| 1. |
立即報警處理(打110電話或2394-3876,2321-9166交通大隊勤務中心)。 |
| 2. |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在地面標繪各車之四輪(或四車角)後,將車輛移置路旁不防礙交通,自行和解或報警處理。。 |
| 3. |
肇事後如有人傷亡,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在現場前後放置警告標誌。 |
| 4. |
若時間許可,應在現場尋找目擊證人;如隨車攜帶有相機將已定位之重要物證及現場狀況拍攝下來。 |
| 5. |
交警處理時,對現場圖與筆錄應仔細查看確認簽名。 |
| 6. |
當地警察分局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時,詳實說明經過情形。 |
| 7. |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初步研判分析紀錄,事故發生後十日至十五日親往交通大隊事故處理小組(北平東路一號一樓)查詢或申請「交通事故肇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理賠或和解之憑據 |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服務網
Tel:02-27599119、27599120轉9/Fax:02-2759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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