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規定 流程圖


考試規定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務實施辦法(ROTC)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八十五防字第四六四八號函核定
國防部(86)鐸錮字二一七八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內政部台(86)第八六七八五三五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教育部台(86)軍字第八六零零六九八八號令
第一條 為開拓國軍軍官來源,厚植部隊戰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五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一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學生
二、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期限為四年之各學系二年級學生(不含公費學生)
三、 一年級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 一年級軍訓及操行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
五、 大專集訓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第六條 志願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應依甄選簡章指定之時間,地點,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報名,並參加體檢及智力測驗。甄選委員會就符合前條條件且體格及智力測驗合格之學生,先以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成績加權排列順序,依需求員額倍數通知其參加口試,再以口試及格者之上述四項成績加權
排列,依序錄取。
第七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甄選資格﹔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
一、 曾受刑事,感訓或保安處分
二、 大學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 曾經在公私立大學或軍事學校開除學籍
四、 具有雙重國籍
五、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七年
六、 資料中不符合第五條各款項條件之一
第九條 儲訓團學生在大學修業期間,應修畢規定之軍事選修課程,並參加軍種總部安排之寒,暑期軍事訓練(以下簡稱寒,暑訓)
第十 條 儲訓團學生於大學修業期間不具服役軍人身分
第十一條 儲訓團學生於修習大學第二至第四學年期間,由國防部發給學雜費,書籍文具費及生活費,其金額由國防部另定之。寒暑訓期間由國防部專案辦理傷害保險,並全額補助保費
第十三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其就讀大學或各軍種總部報經甄選委員會核定,予以退訓:
一、 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
二、 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計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 志願申請退訓
四、 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五、 未依規定修畢軍事選修課程或成績不及格
六、 未依規定完成寒,暑訓或成績不及格
七、 因案受刑事,感訓或保安處分
八、 因體位變更,經國軍四級以上醫院鑑定,未符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體位區分標準規定甲等,乙等體位
前項學生經退訓者,應賠償依第十一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但第八款學生非因故意致體位變更者,得免予賠償
第十四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證明送各軍種總部報經甄選委員會核定,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 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 因病經國軍四級以上醫院鑑定,證明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 因故未參加寒訓或暑訓
四、 其他特殊原因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一條規定之費用
第十六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軍事課程及寒暑訓者,各軍種總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應賠償依第十一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

儲訓團學生受軍官基礎教育期間,其身分,待遇,依軍事學校學生軍官基礎教育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依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依國軍各軍事學校退學開除學生賠償費用辦法賠償及賠償依第十一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各軍事學校對前項學生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送其徵額地之省(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第十八條 儲訓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轉服常備軍官現役或續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十九條 曾受儲訓團訓練學生經徵服兵役者,除其所受大專學生集訓外,寒暑訓及軍官基礎教育實訓時間,不得折服兵役
第二十一條 儲訓團學生選訓服役作業有關之規定及各項表冊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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