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
| 二、 |
考生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區、考場及試場規劃之座位參加考試,不得請求變更,無「准考證」者不准應試。 |
| 三、 |
準時到達試場,除第一節講解考試規定事項及閱讀指導說明外,凡考試開始遲到逾十分鐘者,不准入場 。入場應試者,在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試中如有問題,祇准舉手示意,不准起立),出場後
不得復入(智力測驗入場應試至測驗終止,始可離場)。 |
| 四、 |
每場考試起訖時間,均以統一聲號為準。 |
| 五、 |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之文具外,書籍及非考試應用物品(含紙張、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計算機、呼叫器、行動電話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不准攜入試場。(草稿僅准使用試題紙空白處書寫),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六、 |
作答時僅准使用黑色2B鉛筆按規定劃記答案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立可白)。如劃記不清、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均由各考生自行負責。 |
| 七、 |
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依左列方式處理:
| (一) |
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
| (二)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 (三) |
擦拭不清、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
| (四) |
單選題有兩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
|
| 八、 |
嚴禁考生互相談話、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視抄襲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 九、 |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 十、 |
作答完畢時,應將答案卡反置於試題紙上舉手示意,俟監考官點收並在准考證上蓋章後出場,不准在場內逗留,嚴禁將試題及答案卡等攜出場外。 |
| 十一、 |
考生誤坐試場應試,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查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
| 十二、 |
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註銷應考資格。 |
| 一、 |
冒名頂替者,註銷考試資格。 |
| 二、 |
攜帶非考試應用物品(含電子計算機、呼叫器及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 入場者,該科成績扣五分。 |
| 三、 |
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違者扣該科成績兩分。 |
| 四、 |
不照答案卡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明顯、或擦拭後模糊不清,及使用修正液(立可白),以致電腦閱卷發生計分困難者,所答各題不予計分。 |
| 五、 |
互相交談及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六、 |
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情事者,該科不予計分。 |
| 七、 |
答案卡作記號、污損、摺疊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八、 |
考試終了鈴(鐘)響完畢後,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兩分;勸告不理,經強行收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
| 九、 |
出場後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違者註銷考試資格。 |
| 十、 |
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註銷考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
| 十一、 |
不得擾亂試場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勸告,如勸告不理,即勒令出場(如在考試三十分鐘內,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註銷其考試資格。 |
| 十二、 |
考生交卷(卡)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該科成績扣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三、 |
考生誤坐試場應考,經閱卷察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察覺者,謹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
| 十四、 |
考生如擅自將試卷(題),或答案卡攜出考場,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五、 |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考選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
| 感覺器官 |
| 一、 |
兩眼全盲。 |
| 二、 |
一眼盲而他眼僅能在眼前一米以內識指動者。 |
| |
|
| 一、 |
兩耳全聾。 |
| 二、 |
一耳聾而他耳聽力損失達八○%以上者。 |
| |
|
|
器官性失音症,不能以言語傳意或口啞者。
舌損失達六0%以上致不能言語者。
|
|
| 骨骼及關節 |
| 一、 |
一手失去五指者。 |
| 二、 |
一足以自踝關節以下全失者。 |
| 三、 |
兩手五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強曲者。 |
| 四、 |
兩膝(或兩肘)關節非功能性強直(曲)者。 |
| 五、 |
腰椎關節完全強直者。 |
|
| 神經及肌肉 |
| 一、 |
重疾肌癱力症。 |
| 二、 |
兩肢神經完全癱瘓。 |
| 三、 |
半身癱瘓。 |
| 四、 |
兩肢神經不全癱瘓或一肢神經癱瘓經半年以上復健治療而未癒者。 |
|
| 呼吸系 |
| 一、 |
一個肺葉切除。 |
| 二、 |
肺葉切除一葉以上合併切除肋骨六根以上者。 |
| 三、 |
肺功能障礙具有左列之一者:
| (一) |
志願最大通氣量不及正常值十五%者。 |
| (二) |
一秒肺活量不及正常二○%者。 |
| (三) |
肺活量不及正常值之二○%者。 |
|
| 四、 |
重型活動性肺結核。 |
|
| 泌尿系 |
| 一、 |
慢性腎臟病合併尿毒症者。 |
| 二、 |
膀胱全切除者。 |
| 三、 |
一側腎臟摘除者。 |
|
| 循環系 |
| 一、 |
心臟病無法活動者,在靜止狀態下有心臟代償不全,活動時症狀加重。 |
| 二、 |
惡性高血壓具有嚴重併發症經治療半年無效者。 |
| 三、 |
再生不能性貧血。 |
|
| 精神神經系 |
| 一、 |
精神分裂症。 |
| 二、 |
智能過低在IQ50以下者。 |
| 三、 |
老年性精神病,梅毒性精神病,慢性酒精中毒合併人格改變者。 |
| 四、 |
腦、脊髓疾病具有其他病變者。 |
|
| 消化系 |
| 一、 |
胃全切除。 |
| 二、 |
胰全切除。 |
| 三、 |
食道再造術仍有嚴重吞嚥困難,尚需胃腸造廔術者。 |
| 四、 |
肝硬化曾接受靜脈分流術而有氨中毒者。 |
|
| 其他 |
| 一、 |
惡性腫瘤已有轉移顯著症狀者。 |
| 二、 |
表列病症不受年齡限制,但經調查有工作收入者,仍予列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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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大專與研究所應屆畢業男生參加預官考選之區別與規定如何?
| (1) |
研究所碩士班以下之大專畢業生分初選及複選,初選以審查方式;複選以分組考試方式行之,合格後選訓為預備軍官。 |
| (2) |
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及八十三學年度及其以前入學就讀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經初選審查合格後,選訓為預備軍官。 |
|
| |
|
| 2. |
預備軍官考選初選及複選之條件為何?
大專預官考選程序分初選與複選:
| [1] |
初選由學校組織委員會審查,其合格標準為:
| (1) |
體格合於甲、乙等體位標準(戊等體位與體位未定者仍可報考)。 |
| (2) |
在校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 |
| (3) |
大專學生集訓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
| (4) |
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
|
| [2] |
複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組成複選委員會,對大專院校初選合格學生,以分組考試方式實施複選考試,其考試科目下:
| (1) |
共同科目:參酌大專共同必修課程命題(擇優錄取)。 |
| (2) |
特種科目:依特種專長職類分組所含官科專長之性質,並參酌大專相關課程分別命題(擇優錄取) |
| (3) |
智力測驗:依軍事學校學生考試規定辦理(合格標準九十分以上,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
|
|
| |
|
| 3. |
預官入營之時間為何?
預官區分為義務役預官(含二年制義務役預官、研究所預官、國防工業訓儲預官)、志願役預官(含一般、指職預官),其入營時間如下:
| (1) |
義務役預官:於每年七月間入營,(收訓時間至入營當天十七時)。 |
| (2) |
志願役預官:於每年八月間入營(正確時間由國防部於每年另頒)(收訓時間至入營當天十七時)。 |
| (3) |
義務役預官預定自八十六年七月起開始實施每年以兩梯次入營,概定時間為每年七月及十月(正確時間由國防部於每年另頒),施行初期僅開放部份官科可選擇兩梯次入營,其餘官科(專長)仍以一個梯次入營。 |
|
| |
|
| 4. |
接獲預官入營通知書,如何報到?應攜帶證件、物品為何?無故不入營者如何處理?
| [1] |
預官入營通知書由公所交里幹事於入營前發交預官本人或家屬收執,採「自行報到」方式。
|
| [2] |
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 (1) |
預官入營通知書。 |
| (2) |
國民身分證。 |
| (3) |
大專畢業證書(研究所預官帶研究所畢業證書) |
| (4) |
私章 |
| (5) |
簡單行李 |
|
| [3] |
凡無故逾規定入營日期末報到者,註銷預官資格,徵服大專程度常備兵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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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預官接獲入營通知書,如有事故,欲辦理延期入營,應攜帶何種證件?其申請延期入營原因為何?
預官辦理延期入營事故及應附何種證件如表: |
| |
|
| 6. |
預備軍官服役役期為何?
| [1] |
義務役預官:
| (1) |
大專預官於入營後,接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任官,其服役期間,連同大專學生集訓及預備軍官教育合計為二年,期滿退伍。 |
| (2) |
與國防工業有關之研究所獲有博士學位經大專預備軍官初選合格,或獲有碩士學位並已錄取為預備軍官資格之役男,志願為國防工業訓儲預官,於入營完成預備軍官基礎教育十二週後退伍列為預備軍官預備役,同時依聘約分發國防工業研究與生產機構服務為六年。 |
|
| [2] |
志願役預官: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三年三個月。 |
|
| |
|
| 7. |
經錄取之預官於接到入營通知後,在何種情形,得予保留預官名額,保留年限為何?
| (1) |
因體格戊等或因病未能入營者:自體位判等之日起算,保留名額二年。 |
| (2) |
因病退訓者:自體位判等之日起算,保留名額二年。 |
| (3) |
缺修學分未獲畢業者:自當年預備軍官入營之翌日起算,保留名額二年。 |
| (4) |
在當年因結業實習者:自當年預備軍官入營之翌日起算,保留名額二年。 |
| (5) |
專科學校畢業插班就讀大學者:以教育學年度計算,保留名額至所習系科規定之修業期限。 |
| (6) |
大學畢業就讀研究所碩士班者:以教育學年度計算,保留名額至所習系科規定之修業期限。 |
| (7) |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就讀博士班者:以教育學年度計算,保留名額至所習系科規定之修業期限。 |
|
| |
|
| 8. |
國外大專院校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預官考選者,應如何申辦?
依照「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初選合格後冊列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併國內應屆大專畢業學生參加複選,其初選合格標準不受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在校操行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及第四款(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之限制。但如返國時間迫促,初選前不能參加大專學生集訓,得先參加預備軍官初選,再行補訓。不志願參加複選或落選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