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役抽籤
※ 兵役緩征
※ 役男出國
※ 相關網站
※ 預官考選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役男辦理徵兵處理程序
※ 91年兵役替代役
※ 兵役狀況調查表(下載)

兵役抽籤

大專程度常備兵役抽籤
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告(九十)內役字第九0七九一號函:
原<大專畢業生徵集常備兵服役處規定>係屬職權命令, 非以法律規定或授權者,爰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即無所附麗,亦即自民國九十一年起大專應屆畢業常備役(甲、乙等)體位未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及未報考(錄取)預官,應徵服常備兵役者,應依現行兵役法及徵兵規則等規定,於徵兵檢查後,以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徵集入營服役。惟之前已完成大專程度常備兵軍種兵科抽籤,應徵服常備兵役者,基於政府信賴保護原則,仍以已參加大專程度常備兵抽籤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徵集入營服役。

七十一年次役男緩徵變革
依據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告(九十)內役字第九0七九一五三號函: 九十學年度在學役男申請緩徵,均免請發「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
一、七十一年次在學役男,除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疫體位者外,餘不論是否已接受徵兵檢查,均由學校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統一造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緩徵 。

二、七十年次(含)以前在學役男屬常備役、替代役體位尚未辦理緩徵者,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學校統一造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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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緩征

一、 服務對象:緩徵係針對已達服役年齡,尚未服役之學生;儘後召集則是以已服完兵役之學生為對象。

二、 每學期入學註冊時,應辦理兵役對象如下:

第一學期: 新生--大學部、研究所及轉學生
  舊生--及齡生、復學生
第二學期: 復學生

三、 上述學生應於學期開學一週內,填繳兵役狀況調查表,並將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貼在表內,以便辦理兵役緩徵及儘後召集。

服役狀況 體 位 應備證件
年滿十九歲(含以上)
尚未服役學生
(即國曆年度減十九歲為出生之男同學)
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 身份證影本
免役體位 身份證及體位證明書(影本)
已服役退伍者   身份證及退伍令(影本)
因病停役者   身份證及停役令(影本)
現役軍人   軍人身份補給證(影本)

※凡新生(男生)不諝有無兵役均須繳交兵役資料卡,並逐項詳細填寫。未滿十九歲者,於入學註冊時,先繳交兵役資料卡,俟及齡之年,再繳交相關證件。

※依教育部規定;凡於註冊時應繳兵役相關證明始准註冊,如未按規定繳交以上證件,而致發生徵、召集問題時,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四、 辦理時間:
*新生及復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日在註冊現場繳交。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緩徵:
*入學資格經教育部核定不予備案者
*退學或休學學生,在徵兵機關徵集令送達後,始行轉學或提前入學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研究生)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專科以上學校(含大學及研究所)學生,年齡在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以上各項之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應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六、 具後備軍人身份之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無學籍學生(如旁聽生、借讀生、選讀生)。
*已在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重行就讀大學或獨立學院,屬平讀或降讀性質者。
*在學期間已逾法定修業期限二年以上者(研究生-碩士班為二年以上,博士班為五年以上)。
*在校應升級,仍肄業原科系、原年級者,但該項學生如屬轉入性質不相同之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原在他校應升級,而轉入本校性質相同之科系,仍肄業原年級或降級者;但該項學生如轉入性質不同之科系就讀者,得准予一次為限。
*在學年齡已逾下列規定者(研究生四十歲,其他科糸三十五歲)。
*服役後補修學分者。
*因病停役期間考取大專院校者。

七、 凡符合儘後召集條件,無故逾期不申請者,以棄權論。

八、 在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緩徵:
*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
*僑生、外籍生。

九、 凡戶籍地及兵籍地有變更時,應檢具證明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更正, 否則發生兵役問題時,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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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國

壹、 役男申請出境作業方式

項次:一

申請原因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

適用條件
第四條 第一項 第一款

申請方式
由在學役男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並造冊﹝格式如附件一或二﹞並備文向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核準程序
一、由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所造送之名冊及所附之相關證明,逕行審核,並出具核準函﹝格式如附件二﹞正本分行役男、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理、並副知學校及役男所轄鄉﹝鎮、市、區﹞公所。
二、役男應於核准出境後一個月內,持護照正本至直轄市 、縣﹝市﹞政府加蓋出境核准章。

核準期限
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附證件
一、 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二、 其他有關證件。
三、 護照影印本。
四、 經核准後,加蓋出境核准章,應檢附核准文件,及護照正本。

備 考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項 次:

申請原因
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

適用條件
第四條 第一項 第三款

申請方式
一、由役男向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二十歲之年以上役男,經核准緩徵者,得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核準程序
一、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者,其核準程序同第四項次方式。
二、向境管局申請者,由境管局依徵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審核。
三、經核准出境者,於役男護照內加蓋核準章

核準期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項 次:

申請原因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就學之役男

適用條件
第五條 第一項

申請方式
由役男逕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核準程序
由境管局依役男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逕行審核,經核准出境者,於役男護照內加蓋核准章。

核準期限
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檢附證件
一、經驗證之在學相關證明 ﹝附中譯本﹞
二、身分證、 印章﹝如由家 屬或委託人代為申請亦 需備妥身分 證、印章﹞。
三、護照正本 ,為查驗、核准章戳之用 。

備 考

一、上述役男未服役者 ,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
二、上述役男在香港或 澳門就讀 者,準用 之。
三、驗證及繳附文件方式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 理。

 

項 次:

申請原因
受限制出境役男或依規定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申請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必需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適用條件
第九條 第二項
第十款 第二項

申請方式
由役男向 徵額地鄉 ﹝鎮、市 、區﹞公 所提出申 請。

核準程序
一、由徵額地鄉﹝鎮、市、區、﹞公所依役男所填具之出境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所附之相關證明逕行審核核,並將結果 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鄉﹝鎮、市、區﹞公所於核准出境同時,並於役男之護照內加蓋核准章。

核準期限
三十天為限。

檢附證件
一、經驗證之醫院診斷證券或死亡等相關文件。二、身分證、印章﹝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妥身分證、印章﹞。三、護照正 本,為查驗、核蓋核准章戳之用。

備考

一、授權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准。
二、驗證及繳附文件方式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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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條目 條文內容
第一條 妨害兵役,依本條例治罪;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 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四條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五條第六款、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或第三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四條第五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或前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第十一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第五條科刑。
第十二條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者。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者。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者。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者。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者。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國民兵召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連續犯第一項或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十四條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五條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 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十八條 辦理兵役人員,意圖便利他人逃避服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關於徵兵處理或召集,不依規定辦理者。
 二、編造有關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冊籍,故為遺漏或不確實之記載者。
 三、對於免役、停役、轉役、除役、緩徵、緩召、免除召集、免受召集、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等原因,為虛偽之證明者。
 四、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者。
第十九條 負有辦理徵集、召集、編組或管理職務之兵役人員,詐取應徵、應召、應受編組或管理者本人或其親屬之財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十條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條 犯第十九條或前條之罪者,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時,應發還其合法受益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第二十二條 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第二十四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除現役軍人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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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兵役替代役

兵役替代役自四月廿九日起接受申請

申請對象
七十一年次(含七十一年次)以前出生役男

類 別
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
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外交役、體育役

名 額
2500人

日 期
91年4月29日起

受理單位
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兵役科

備 考
詳細資料請上內政部網站,網址為: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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