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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請假辦法
※ 世新大學請假單 表格下載 (公假除外)
※ 學生公假(表格下載)
【學生請假辦法】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修訂
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九十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到校時,須依本辦法辦理請假手續。
請假類別分為病假、公假、喪假、婚假、產假及其他事假。
第二條
學生因重大事故不能上課,應填寫請假單,於上課前或缺課次日起算七日內(含例假日),逕向授課老師完成請假手續。
請假須檢具證明文件,若以不實證明請假,應受記大過處分。學生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時,得親自以電話、書信、或由監護人先向系、所報備,並於到課後七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前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填寫「公假證明單」,經校長同意後,得請公假,且不列入扣考時數累計:
一、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有政府機關或相關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者。
二、經選派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而有相關業管行政單位簽報者。
三、由系、所選派擔任公務,經系、所簽報者。
四、應役政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要求或邀約執行公務,出具證明文件者。
第四條
學生於註冊或學期考試期間,非因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應先經教務處核准。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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