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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申請辦法
※ 學生急難救助辦法
※ 世新大學學生急難救助金申請發放標準
※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
.....點
※ 舍我獎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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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行政會議修正】
【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就學並補助其生活及住宿費,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本助學金限本校學生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者始得申請;如有特殊狀況,經專案審查核可後,在當年度預算許可範圍內執行。
第三條: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學業成績達80分者,每名20,000元整;學業成績未達80分者,每名15,000元整;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每名15,000元整。
第四條:本助學金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並由各系主任或導師推薦。
第五條:本助學金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後,送交本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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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新大學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辦法[表格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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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行政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清寒原住民籍學生,特設置本助學金。
第二條、本助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三條、申請對象為家庭年收入低於新台幣60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第四條、凡合於條件者,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
(1)申請書
(2)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3)國稅局各地稅捐稽徵處開立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一、二類),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再交由本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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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新大學學生急難救助辦法】[表格下載] |
本辦法經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幫助學生本人或其家庭遭重大變故所衍生之生計問題,使學生能安心向學,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凡遭受左列變故,因而影響家庭生計,致無法繼續課業時,得由該系主任、導師或輔導教官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救助:
家庭遭天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及地震等災害,致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人喪生或重傷害致無法負擔家計。
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屬因病或意外而死亡、或重傷害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
其他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造成家屬重大傷害。
第三條 本急難救助金每名視情節輕重補助新台幣五千至五萬元,惟同一事件不得重複申請;每年受理申請之名額視當年度預算而定。
第四條 本急難救助金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經簽奉校長核定後,由學生向總務處出納組立據領取。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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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申請:
一、 學生家遭變故,致生計產生困難,急需救助時,可至學務處領取急難救助金申請表格。
二、 學生填妥急難救助金申請表備妥文件後,經由導師、系主任審核後,送至學務處辦理申請。
貳、 發放標準:
| 發放金額 |
審查標準 |
| 伍萬元 |
為低收入戶家庭(以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依據),無自用住宅,有二名(含)以上子女就學、有申請就學貸款而家遭變故,頓失經濟支柱,而急需救助者。 |
| 肆萬元─伍萬元 |
為低收入戶家庭(以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依據),有自用住宅,有二名(含)以上子女就學、有申請就學貸款而家遭變故,頓失經濟支柱,而急需救助者。 |
| 參萬元─肆萬元 |
為低收入戶家庭(以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依據),有自用住宅,有申請就學貸款而家遭變故,頓失經濟支柱,而急需救助者。 |
| 貳萬元─參萬元 |
非低收入戶,有自用住宅,有二名(含)以上子女在學、無就學貸款而家遭變故,頓失經濟支柱,而急需救助者。 |
| 壹萬元─貳萬元 |
非低收入戶,有自用住宅,無就學貸款而家遭變故,頓失經濟支柱,而急需救助者。 |
| 附註 |
年度急難救助金發放總金額以不超出年度預算一○○萬元為原則。 |
參、各系申請學生急難救助金時,請系主任依本發放標準相關條 件審查後提出申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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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九十一年四月廿五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勉青年敦品勵學,特設置獎學金。
第二條 獎學金由學校自行撥款設置。
第三條
為紀念創辦人成舍我先生,特針對大學部一至四年級在校生設立「舍我獎學金」。凡各班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四名,無不及格科目,當學期所修習之服務教育課程達八十分,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核發獎學金若干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數額,由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依學校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定,並報請行政會議審議。
第四條 凡合於舍我獎學金規定者,於每學期中,由學生事務處公佈名單並經該生確認無誤後,送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第五條 本校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校長聘請委員若干人組織之,對學生事務處所作獎學金初審結果作精密之審核,再呈校長最後核定。(委員會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第三條所定舍我獎名額,如遇退學者按學期成績名次依序遞補;如有休學則保留一年於復學後發給。每班學生人數不足三十人者,前述各獎學金名額均得予減少一名。得獎最後名次如有成績相同情形,則獎金平分,獎狀每人乙紙;若前項名次己達名額標準,則不再取後項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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