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獎學金申請辦法

舍我獎學金
  1. 本校為獎勉青年敦品勵學,特設置獎學金。
  2. 獎學金由學校自行撥款設置。
  3. 為紀念創辦人成舍我先生,特針對大學部一至四年級在校生設立「舍我獎學金」。凡各班學業成績名列全班前四名,無不及格科目,當學期所修習之服務教育課程達八十分,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核發獎學金若干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數額,由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依學校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定,並報請行政會議審議。
  4. 凡合於舍我獎學金規定者,於每學期中,由學生事務處公佈名單並經該生確認無誤後,送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5. 本校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校長聘請委員若干人組織之,對學生事務處所作獎學金初審結果作精密之審核,再呈校長最後核定。(委員會組織另定之)
  6. 第三條所定舍我獎名額,如遇退學者按學期成績名次依序遞補;如有休學則保留一年於復學後發給。每班學生人數不足三十人者,前述各獎學金名額均得予減少一名。得獎最後名次如有成績相同情形,則獎金平分,獎狀每人乙紙;若前項名次已達名額標準,則不再取後項名次
世新獎
  •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成績優秀之大學部畢業生,特設本辦法。
  • 第二條 世新獎頒發對象為本校大學部畢業班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畢業學分,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累計總平均為全班第一名,無任何不及格科目,且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第三條 得獎者於畢業典禮中頒發世新獎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 第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教職員工子女
就讀本校獎學金辦法
(申請表格)
  • 一、為獎勵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就讀本校各系所,特設立本獎學金。
  • 二、本獎學金適用對象,以本校編制內任職滿一年以上之專任教職員工子女,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為限。
  • 三、本校教職員工子女考入本校就讀第一學期,給予相當於該學期學費及雜費之獎學金。爾後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者,給予相當於學雜費(或學分學雜費)之獎學金(以學雜費繳費單為憑);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甲等以上者,給予相當於學雜費六成之獎學金。
  • 四、本獎學金發給名額,依本校年度預算核定。若符合資格之申請者超過預算名額,則以學業成績為準,擇優核定。
  • 五、凡合於申請條件者,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身分證影本、繳費單及成績單(新生免),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 六、學生事務處受理學生申請後,會經人事室核對教職員工身 份,再提報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最後呈校長核定發給。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低收入戶
學生助學金辦法
(申請表格)
  • 第一條:本校為協助低收入戶學生就學並補助其生活及住宿費,特訂本辦法。
  • 第二條:第二條:本助學金限本校學生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者始得申請;如有特殊狀況,經專案審查核可後,在當年度預算許可範圍內執行。
  • 第三條: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學業成績達80分者,每名20,000元整;學業成績未達80分者,每名15,000元整;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每名15,000元整。
  • 第四條:本助學金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申請,並由各系主任或導師推薦。
  • 第五條:本助學金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後,送交本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 第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原住民
學生助學金辦法
(申請表格)
  •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清寒原住民籍學生,特設置本助學金。
  • 第二條、本助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 第三條、申請對象為家庭年收入低於新台幣60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在學學生。
  • 第四條、凡合於條件者,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
    1. 申請書
    2. 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3. 國稅局各地稅捐稽徵處開立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一、二類),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再交由本校學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
  • 第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成績優異
新生獎學金辦法
  • 第一條  為獎勵成績優秀之日間學制大學部新生選擇就讀本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頒予以第一志願錄取本校之新生,依入學管道之不同,各系(組)頒發條件如下:
    一、考試分發入學:以各學系(組)當學年度新生班級數為名額,按名額取原始分數最高分者。
    二、甄選入學(含學校推薦及個人申請):錄取甄選總成績為該學系(組)最高分,且學科能力測驗達全國前10%累積人數之約當總級分者。
    第三條 獎學金金額:每名新台幣五萬元整;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第四條 合於第二條規定之新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由教務處將得獎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
    第五條 本獎學金限領一次,得獎者因故辦理休學時可保留一年,待復學後發給。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