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1. 本校為統一各類獎學金之申請手續,特訂定本辦法。
  1. 各類獎學金如規定由學校代為彙整並集體提出申請者,申請截止日期為來文單位截止日期之前七日(若須考試、口試者截止日期另定),以便審核及發文作業。
  1. 獎學金由個人提出申請者,申請截止日期為來文單位截止日期之當日,並由學生自行寄送。
  1. 獎學金申請人之評選,除來文單位明定之申請條件(如清寒、殘障等)外,一律以學業、操行成績之高低為序,成績高者優先選送。
  1. 獎學金之來文如已分配本校名額,則依名額送審;如未分配名額,而申請人數超過全省(市)之總名額時,則選送總名額之四分之一,以減少承辦單位之困擾。
  1. 獎學金之申請,每學年每位學生最多申限申請三種,但舍我獎學金、榜首獎學金、宗親(姓氏)團體提供之獎學金、自行申請校外獎學金、及以作品(照片、論文等創作)評選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1. 各類為殘障生、僑生、原住民設置之獎學金,每學年每位學生至多可申請二種,但如有名額限制時,以未申請其他獎學金者優先選送。
  1.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