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銀行就學貸款作業須知
(92.03)
一、申貸條件
(一)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高中職、大專院校、進修補習學校)。
(二)學生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已婚者為配偶)經財稅資料中心查詢年所得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者;或未符合前項規定,而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但須自付利息)。前項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三)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
二、保證人資格
若保證人【父母】年滿七十歲以上者,應另加覓適當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
(一)申請借款學生未成年(未滿二十歲):
原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故未成年學生,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擔當保證人。如其中一方未能前來對保,須填具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親自簽名蓋章)經法院公證後,委託另一方辦理即可。
例外:請參照民法親屬篇之規定,舉例如下:
申請借款學生父母離異者,依民法第1055條,依協議一方或雙方共同擔當連帶保證人,如未為協議,則由法院酌定之一方任之。(註記於戶籍謄本學生之記事約定事項)。如父母在年月日前離婚,無協議者由父親任連帶保證人。
借款學生父母雙亡者(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者),依民法第1091-1094條,由父母指定之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擔當保證人。
(二)申請借款學生已成年(年滿二十歲)或已婚,原則由父母親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人,若窒礙難行則可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連帶保證人,但須檢附在職証明或扣繳憑單。
三、應備文件及對保手續
(一)應備文件:
學生及保證人之身份證、印章。
學生證及繳費單據(或其他經學校簽章填註可貸金額之證明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不論借款學生是否成年均應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二)對保手續:
學生及保證人應備齊文件,親自前往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手續(對保時間上學期為八月一日至九月五日,下學期為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日)。
若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可向住所所在地法院就保證事項辦理公證,再由申請學生持公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攜往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四、貸款金額之範圍
(一)學雜費、實習費。
(二)住宿費(以校內住宿費為準):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三)書籍費(自由申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壹仟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參仟元整。
(四)學生平安保險費:依實際繳納金額。
(五)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六)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者,不得申請。但享受半公費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者,得申請扣除公費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七)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由學校逕行發給學生。
五、還款方式及申請延期償還
(一)還款方式:
於八十八學年度(含)以後起辦理之各筆貸款,於借款人各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本行將八十八學年度以後各筆貸款彙總成一筆金額,由借款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償還借款期限則為貸款一學期者,以一年期限計算(假設某學生借有八學期貸款含八十七學年度以前及八十八學年度以後各期期數的加總則其還款期限為八年,還款總期數為96月),而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每一學期貸款本息,分一年二期每半年攤還一次,依序至清償所有貸款本息止。
借款人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貸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未還本息應一次清償。
借款人因故中途退學、就業者,自退學或就業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貸款。
(二)利息:
1.自92.2.1起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家庭年收入114萬元以下),本貸款就學期間及開始攤還日前之利息,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全額支付;自應償還期間起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家庭年收入逾114萬元至120萬元(含)者,就學期間及開始攤還日前之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本行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家庭年收入超過120萬元且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借款人,仍可申請貸款,惟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本行撥款日次月起於每月繳付利息。
以上利率依照還款當時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三)申請延期償還:
符合以下條件者應主動向銀行申請展延:
借款人因休學、轉學、延畢等事故,致就學期間延長者,得申請延期。
借款人畢業後,如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申請延至最後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還款。(在職專班除外)
借款人於畢業後隨即服役(或參加教育實習)者,得申請延至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滿一年之日起開始還款。(在職班除外)
借款人開始攤還貸款後,如再升學或服役且貸款未有逾期者(如有逾期應將逾期部份還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將未到期本息延期。
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受前項限制。
※申請延期還款者,應填妥延期償還申請書並檢附下列之證明文件辦理延期:
繼續升學: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服兵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服役證明(或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教育實習:身分證及實習證正反面影本。
可親自來行辦理、代辦或郵寄《掛號》辦理。(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北路段號樓)
(四)本貸款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法或拒不償還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繳款方式
(一)現金繳納─在繳款期限之前,可在台北銀行各分行憑分期還款收入傳票繳納。
(二)電匯繳款─可至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及一般通匯銀行電匯。
解款行:台北銀行營業部
帳 號:自己就學貸款帳號13碼前加個0
收款人:借款人之姓名
匯款人:借款人之姓名
附 言:務必請寫借款人之身分證字號
(三)自動代扣繳─在畢業或服完兵役滿一年之前,請至台北銀行各分行服務台辦理通提戶之存款開戶,並至放款科填具『委託台北銀行扣繳借款本息約定書』辦理代扣繳。
(四)ATM轉帳─銀行代號:012 帳 號:借款人就學貸款帳號16碼(非約定帳號)
七、其 他
(一)學校所在地屬台北市及高雄市者,應至台北銀行及高雄銀行辦理對保,其餘應至台灣銀行辦理申貸。
(二)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滿一年後,仍未收到還款通知單,請向本行營業部就學貸款部門洽詢。
(三)本行寄單地址係以第一次辦理本項貸款之戶籍地址為寄單地址,嗣後寄單地址若有申請變更,無論是否有續辦本貸款,均需以掛號郵寄寄至本行營業部並電詢是否變更完成。
八、若有其他問題,請洽:台北銀行總行營業部TEL:25425656分機 3109~3119、3231~235 |